男子捡到金手链丢弃被判赔8376
何女士在扶绥县遗失了一串金手链,被男子韦某捡走后扔掉了。在经过一番纠纷后,何女士将韦某告上法庭。最近,经过崇左市两级法院的审理,裁定韦某拾得手链后私自带走并丢弃,应承担80%的责任,赔偿何女士8376元。
2022年8月的一个晚上,何女士和家人返回南宁市良庆区某小区居住地后,不小心掉落了一串金手链。监控录像显示,一名男子捡起了手链。何女士报警后,确认那个男子是韦某。然而,韦某声称他捡到手链后将其丢弃了。
两人商议无果后,何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韦某告上法庭,要求其归还价值10470元的足金手链。韦某辩称,当晚他在路上捡到的并不是何女士的足金手链,只是一个带有钥匙扣的链条。他拿到光亮处确认后发现不值钱便丢掉了。尽管何女士提供了相关视频和购买足金手链的发票,但未能证明韦某捡到的就是这条手链。
法院判决认为,何女士掉落的手链与韦某捡到的链条吻合。虽然韦某自称已将捡到的链条扔在不明处,无法实际归还手链给何女士。但是,韦某在拾得遗失物手链后既未尽快寻找失主,也未交给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,而是私自带走并丢弃,导致何女士财产损失。韦某的行为存在较大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这起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拾得物品后的处理方式的思考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返还给权利人,并对其负有保管义务。法官提醒人们,在拾得遗失物后,应当妥善保管,并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相关部门。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或灭失,拾得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